制度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合肥市水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号)印发以来,全省各地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制度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2023年9-10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仍有2个省辖市、31个县(市、区)尚未制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部分市县未按规定征收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计划的引导作用,现就全面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明确相关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价格、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完善等工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费周期的确定、用水计划的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企业做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费征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三、严格用水计划。各地用水定额严格按照《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679-2019)和各地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每年3月底前,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用水计划并送达用户,
四、强化征收管理。每年3月底前,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一年度超过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进行核算,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当地加价标准征收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资金征收和使用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抓好问题整改。针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尚未制定用水计划的市,县(市、区),要在2024年8月底前制定2024年度用水计划;对2021年-2023年度加价费用征收情况开展自查,对超过年度用水计划的按规定征收加价费用。各地务必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情况于11月10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从2025年开始,每年4月底前,各地报送上年度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情况。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5日